恶意收购存在什么风险(恶意收购存在什么风险隐患)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19日,A公司正式公开报告,宣布截至2005年2月10日,A公司与其控股股东Skyline Medie Limited通过纳斯达克二级市场交易获得B公司全部股权的983.3万股,成为B公司第一大股东。从A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供的13D表格来看,小陈主要是通过在开曼群岛注册的Skyline传媒有限、Skyline国际投资以及公司秘密吸纳公司股份。小陈之所以费此周折采取秘密方式取得B公司控制权,是因为美国《威廉姆斯法》规定:收购方在取得目标公司5%或以上股权时,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同年2月22日,B公司采取措施抵制A公司进一步控制B公司的企图,规定B公司所有的权益持有者将有权以半价购买B公司的普通股,用以增加流通股数量,扩大总股本。如此一来,大大稀释了A公司在B公司的股份比例,A公司再想继续收购B公司以取得控制权,其收购代价将会变得极其高昂。该案例中,B公司的股权设置较为分散,故A公司很容易就对其实施了恶意并购,而B公司所面临的应当如何避免恶意并购的风险却是每个公司都应当思考的重要问题。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随着中国股市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在资本市场上的并购和反并购斗争将日益激烈,无论目标公司同不同意并购,作出这种决策是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审查程序。公司一方面应当保持对市场构成因素的敏感性,防止公司在融资或其他各个环节被投资机构或其他潜在的攻击方恶意收购;另一方面则应当尽量消除自身被收购的各种因素。如果公司事先对反并购策略缺少充分研究和法律筹划,不能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或及时实施必要的应急措施,则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风险:首先,公司可能会遭受股市市值减损的法律风险;其次,公司可能丧失上市地位而面临退市风险;最后,公司内部治理将存在诸如股权结构过于分散、股东利益遭受损害等众多隐患。

前述案例中,A公司通过获得公司大部分股份的方式获得B公司的控制权后,B公司规定所有的权益持有者将有权以半价购买公司的普通股,用以增加流通股数量、扩大总股本的方式来遏制A公司对B公司的进一步控制,此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股权结构控制的方式,前文在风险投融的法律风险中已进行过分析,此处便不再赘述。

在实践过程中,反并购手段主要包括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两种方式。法律手段主要是指通过合理设置公司章程、通过签订风险协议等法律文件或者通过充分利用现有的反并购法律措施达到反并购的目的。首先,关于法律手段,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下内容:(1)公司董事会有选举董事、定向发行新股、增资扩股、股权激励的权利;(2)将现有董事分成3或4组,约定每3年才能改选一组;(3)董事会可以对特定对象增发优先股,在董事会到期之前,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而且董事会成立后,必须是持股1年以上股东才有权选举董事。这些条款都能起到一定的反并购的作用,但也必须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设置合理的规则,否则该条款只会为公司治理增加难度而显示出不合理性。因此反并购手段设置利弊共存,建议合理设置。其次,关于经济手段,由于出售优质资产或恶化自身财务状况的经济手段可能会伤及自身,所以在采用这种手段反并购时应当慎重考虑自身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