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暖气费什么时候交克拉玛依(克拉玛依暖气费在哪交)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为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新疆各族人民的关心关爱,让群众百姓听党话、感党恩、坚定不移跟党走,按照乌尔禾区委对群众工作的部署要求,区委群众办公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宣传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惠民政策。

为方便让每个群众家庭和每位领导干部学习理解掌握各项惠民政策,经过广泛征询,乌尔禾区人社局、民政局、教育科技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提供了与群众百姓息息相关的惠民政策条款64条目,区委群众办按照惠民政策条目和内容进行编排,将这些政策条目划分为暖心惠民政策、就业社保惠民政策、医疗保障惠民政策、教育就学惠民政策等4个类目,编印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惠民政策宣传册》(2019年版)。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惠民政策宣传册》(2019年版)在编印过程中得到了乌尔禾区委、区政府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表谢忱!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委群众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惠民政策

系列-暖心惠民篇

序号

惠民政策

补贴名称

补贴标准

1

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

《关于对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通知(克残发〔2010〕67号)


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符合参加克拉玛依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条件的农业户口残疾人。


补贴标准(一)对参保的残疾人(含延长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6%的费率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二)对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养老保险的参保残疾人,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全额补贴。(承办机构:区民政局)

2

困难残疾人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克拉玛依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克政办发〔2016〕55号)


补贴对象:


1. 具有克拉玛依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3.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


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季发放,在每季度末发放本季度补贴。(承办机构:区民政局)

3

无业残疾人基本生活费补贴

关于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就业年龄段的无业残疾人发放临时补贴的通知(克政办发〔2007〕59号)


临时补助对象: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就业年龄段的无业残疾人。


临时补助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补贴每人每月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补贴每人每月1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20元至300元之间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临时补贴每人每月10元;就业年龄段的无业残疾人临时补贴每人每月20元。(承办机构:区民政局)

4

老年人特殊生活补贴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老年人特殊生活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克老龄办〔2011〕8号)


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养老保险但关系不在本市的除外)


补贴标准:老年人特殊生活补贴标准为: 70周岁至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特殊生活补贴;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200元特殊生活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500元特殊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800元特殊生活补贴。(承办机构:区民政局)

5

优待老年人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优待老年人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克政发〔2011〕47号)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或《老年人优惠待遇证》,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园中园除外)。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有养老保险但关系不在本市的除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特殊生活补贴;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特殊生活补贴;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特殊生活补贴;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特殊生活补贴。


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承办机构:区民政局)

6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相关费用补助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相关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18〕6号)


补助标准:


1. 水:每人每月3方。


2. 电:每户每月50度。


3. 有线电视费:每户12个月。


4. 天然气(液化气):


使用天然气的,1户1人的每年150立方米,1户2—3人的每年250立方米,1户4人以上的每年350立方米;


使用液化气的,1户1人的每年8瓶,1户2—3人的每年17瓶,1户4人以上的每年23瓶。


5. 暖气费:房屋面积小于75平方米,按照实际面积产生的暖气费给予全额补助;房屋面积大于75平方米,按照75平方米产生暖气费给予全额补助。


6. 物业费:房屋面积小于75平方米,按照实际面积产生的物业费给予补助;房屋面积大于75平方米,按照75平方米产生的物业费给予补助。(承办机构:区民政局)

7

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将我市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克政办发〔2010〕52号)


保障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或精神残疾一级的重度残疾人。(承办机构:区民政局)


保障范围:本人无论就业与否,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保障方式:(一)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且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家庭其他成员仍按城乡低保标准补差发放低保金。


(二)重度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本人享受全额低保金和医疗救助待遇,但不享受城市低保其他待遇。(承办机构:区民政局)

8

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克政办发〔2018〕10号)


城乡低保调整标准: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30元每人每月。


四类人员调整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承办机构:区民政局)


9

城乡医疗救助

资助参保救助范围: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困境儿童全额资助参保。


医前救助: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困境儿童在无力支付住院押金时,可凭定点济困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书、入院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向区民政局申请一定额度的医前救助。救助对象个人支付500元至1000元的住院押金,区民政局根据医疗部门出具的实际住院金额及住院通知单,资金先由定点济困医疗机构虚拟垫付。医前救助金从其救助对象申请的年度医疗救助金中扣除,计入当年医疗救助总额。救助对象再次申请医前救助时需结清上次所欠费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因大病需要异地就医的,持转院证明经社保部门备案后可申请最高5000元医疗救助用于异地就医,计入当年医疗救助总额。


门诊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困境儿童按照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其它相关医疗待遇、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实行每年不高于5000元的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孤儿按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其它相关医疗待遇、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100%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临时医疗救助:针对普通居民群众,救助对象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经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其他保险理赔、救助后,按自付部分50%给予救助,年救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门诊大病按住院救助方式申请救助。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各类医疗保险金支付后并享受相关保险、其他医疗补助、救助后,对特困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个人自付部分给子全额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困境儿童自付部分给予85%的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万元。(承办机构:区民政局)

10

农机购置补贴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承办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1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乌尔禾区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克乌农发【2018】125号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以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冬小麦, 130元/亩;春小麦, 115元/亩;青贮饲料、苜蓿,补贴100元/亩;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不含棉花、甜菜、瓜果、露地蔬菜等),18元/亩。玉米用于青贮或收获籽粒据情核实确定,青贮玉米按100元/亩的标准补贴,籽粒玉米按18元/亩的标准补贴(实际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当年下发文为准)。(承办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12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交售量部分补贴对象为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承办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13

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文件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草种苗费150元。(承办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14

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补贴

《2018年乌尔禾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承办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15

应激死亡补助

《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反应财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补偿标准为:牛1500元/头(其中:2周岁以上荷斯坦牛3000元/头)、猪800元/口、羊300元/只。市、区财政分别按照50%、50%比例补助。(承办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16

布病净化补贴

《关于拨付2018年度布病扑杀净化补助资金的通知》补偿标准为:普通牛2400元/头、奶牛4800元/头、羊400元/只(其中幼畜的扑杀补助按照标准的50%执行)。(承办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17

强制免疫工作补贴

《乌尔禾区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全区范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猪年存栏大于或等于300头;牛存栏大于或等于200头;羊存栏大于或等于5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5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10000羽的规模化养殖场(户)。(承办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18

村级防疫员劳务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村级防疫员的各级财政补助合计应不低于每月人均400元的标准。(承办机构:区农业农村局)

19

辖区城乡公交车实行免费乘坐政策

对乌尔禾辖区内的城乡公交车实行免费乘坐制度。(承办机构:区住建局)

20

平价菜店

选定投放地点,确定投放蔬菜。于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启动平价蔬菜投放工作,投放洋葱、大白菜、胡萝卜、白萝卜、芹菜、土豆、大葱等7种蔬菜。在储备投放期间,投放点要随时保证调拨任务需要,在售卖区域内挂牌标明“平价蔬菜”等标语,按照政府指导价对投放蔬菜进行销售。(承办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

法律援助

根据《克拉玛依市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中第六条至第十五条提到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司法局)

22

人民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任何居民均可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承办机构:司法局)

23

个人诉讼保险

克政办发(2015)13号文件《克拉玛依市个人诉讼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个人诉讼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为被告、原告或仲裁当事人参与保险单约定类型的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的,对于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个人诉讼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个人诉讼保险。由政府购买的特定群体包括具有本市城市户口的低收入群体,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本市外来务工人员,小拐乡、乌尔禾乡和独山子区国营牧场的农牧民,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体。(承办机构: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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