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买车要注意什么(2015买车要注意什么呢)

编者按:

近年来,汽车行业在销售、售后等环节投诉不断,诸如 “隐瞒问题销售”、“加价提车”等现象引起广大消费者强烈不满。近日,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推出“汽车领域维权”系列报道,帮助消费者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促进汽车产业良性发展。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开车上路,车险少不了。只有买了车险才能安心上路。可你的爱车发生事故找投保车险的公司进行理赔时,有时候保险公司还不一定赔你,这就引发了汽车保险合同纠纷。而这类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相互博弈追求己方利益的最大化。那么,投保人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投保时需注意什么呢?

案例:汽车被泡致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起纠纷

海南的刘倩于2015年5月份花费1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并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保险,使用一年多后,刘倩的这辆小汽车停放在海南某地时,因下大暴雨,导致路段积水严重,而刘倩的小汽车因被浸泡致损。

事发后,刘倩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可保险公司拒绝了刘倩的理赔,而这事一拖就是两年。对此,刘倩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22万多元。

经鉴定,这辆车因泡水而发生维修费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2万多元,而该车的评估参考价值为9万多元。

据悉,双方就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问题发生争议。刘倩认为根据保险单确定的保险金额27万多元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而保险公司只愿赔偿刘倩9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投保时以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该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而涉案车辆新车购置价为27万多元,使用67个月后折旧金额为11万多元。为此,刘倩投保车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价值为16万多元。

对此,保险公司赔付刘倩投保车辆的维修费用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16万多元。对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倩赔付车辆维修费16万多元。

据悉,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车险投保时应该注意什么?

上述案例并不是个案,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时有纠纷发生,究其原因,既有保户的原因,又有保险公司等方面的因素。那么车险投保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虹表示,消费者应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考虑保险公司的规模实力、理赔程序的简便程度等;不要重复投保或超额投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或超额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与此同时,消费者还应认真审阅保险单证,核对保单。当接到保险单证时,应认真核对,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更要仔细核对,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取得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最后,还要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及时续保。

此外,陈虹律师还提醒广大驾驶人,车辆发生事故后,需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必要时报警处理;协助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照相和定损工作;备齐必要的单证(如维修单、付款记录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如和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除律师人名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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