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号买入什么股票(3月29日新股)

公众号“公义之星”网资讯:2022年7月7日,蓝盾股份(*ST蓝盾300297)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0号),拟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50万元。上海“公义之星”律师提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院2022年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最新司法解释,凡在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1年3月29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且在2021年3月29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挽损。股票索赔的是历史法定损失金额,与目前是否持有股票没有任何关系。

爆雷时间:2021年12月30日,蓝盾股份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9日,蓝盾股份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号),显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关联方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未充分披露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3、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4、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5、未披露重要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信息。

6、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及如实披露终止回购决策信息。

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

同一天,广东证监局官网披露《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号),认定大华会所在对蓝盾股份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大华会所在中经汇通相关收入确认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未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仅从蓝盾股份获取相关保险业务合同,未从中经汇通主要保险业务客户方获取业务合同,以及业务合同中约定的经保险公司盖章的书面采购通知、采购订单或审批工单等审计证据。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蓝盾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22%、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79%、33.74%、8.33%。上述情况导致蓝盾股份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注:(1)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2)主要参考东方财富网上公布的相关公告。(3)本平台及本文观点均不向投资人推荐股票,投资者请自行承担投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