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国债 4 什么意思(05国债4是什么意思)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12 深圳证券交易所1994.10 开办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12.30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3.01.03推出企业债券回购交易。2007年永许公司债(普通公司债和分离债)进行质押式回购。目前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做质押式回购。

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2009.01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回购业务。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1、2、3、4、7、14、28、91、182天

深圳证券交易所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1、2、3、4、7、14、28、91、182、63、273天

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2、3、7天。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申报要求:

(1)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100手(10万)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交易所债券交易,申报要求

(1)100元标准券为1张

(2)最小变动单位0.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1000元)及其整数倍,单笔最大数量不超过100万张(1亿)。

其他规定与上海证券所类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的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2000.07.28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颁布)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成交合同包括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内容包括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融资方名称、融券方名称、债券种类、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其中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1天,最长1年。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交易方式: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询价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一个步骤是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自主报价:公开报价(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和对话报价。

违规行为处罚3万元以下。

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在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由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不利因素: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参与主体同质性较强、税收和会计政策等原因。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协议和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

全国银行间债券买断式回购最短1天,最长91天。

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和保证券制度

2.仓位限制。待返售债券应小于该只证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个市场参与者待还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委托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机构投资者(B账户 一般机构账户、D账户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等)

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1、2、3、4、7、14、28、91、182天中选择

2010年5月底 04国债(10)、05国债(1)、05国债(4)、05国债(5)、06国债(4)等10只国债,期限设定为7、28、91天。

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上海证券交易控制防范买断式回购的风险采取:

1.履约金制度

2.仓位控制。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