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纪元(武汉新纪元教育)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0111执4190号 立案日期:2019-11-25


武汉新纪元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杨东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八月置业公司因资金问题,通过被告新纪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于2018年11月5日向原告金溢典当借款,八月置业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其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月息3%,期限6个月(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担保人为新纪元公司。新纪元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当日原告通过其名下账号为12×××03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八月置业公司名下账号为17×××8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6000000元。后原告称因八月置业公司未支付首月利息,且在催要利息时发现其公司住址发生变动,故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8)鄂0111财保355号民事裁定书,对八月置业公司名下价值6000000元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八月置业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该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关于本案的借贷关系,根据借条、对账单及新纪元公司的陈述,可以确认八月置业向原告借款的本金为6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并约定了借款期限,故原告与八月置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截至开庭审理之日,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八月置业公司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对于利息,虽然原告与八月置业公司约定为月利率3%,但原告按月利率2%主张,该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新纪元公司是上述借款的担保人,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新纪元公司亦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新纪元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武汉市八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武汉新纪元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市八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新纪元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新纪元地产官网介绍:武汉新纪元地产集团主营房地产开发,旗下涵盖地产、旅游、保险、足球俱乐部十多家控股子公司。自进入地产行业十几年以来,在武汉成功开发多个楼盘,项目运作能力得到业界一致认可。近年来,通过资本运作和精英团队的核心优势先后与远洋地产、富力地产达成战略合作同盟关系。


撰文:武汉并购观

审核:行根

主编:贾明

本号法律顾问:杜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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