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者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是什么(保险受益者叫什么)

保险合同条款其实就是在玩文字游戏,稍微不注意,语意千差万别。关于重疾险合同中的“三同”条款,非专业人士可能看了也不会注意到其中的意思。

“三同”条款多用在重疾多次赔付的产品里面,如重疾分组或重疾不分组产品里。如果是买单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符合重疾合同条款,赔付完合同直接终止,保障结束。多次赔付型的产品赔完一次之后,合同继续,重疾保障依然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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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同”条款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仅给付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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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的“三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要以为买了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就真的可以实现多次赔付,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果合同有“三同”限制,那显然不能获得多次理赔。


举例:同一疾病原因

A先生不幸得了肝癌(恶性肿瘤),后期需要肝移植(重大器官移植术)。虽然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都是属于合同约定的重疾,但是只能得到一次赔付,因为它们都属于同一疾病肝脏原因造成,所以将无法得到二次赔付。

B先生不幸患急性心肌梗塞,后期需要做开胸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属于两种重疾,因为都是同一疾病原因心肌梗塞导致的,所以将无法得到二次赔付。


举例:同次医疗行为

同次医疗行为出现在轻症里面较多,比如C先生因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需要做支架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其它部位也存在狭窄,也需要做支架或实施球囊扩张术,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针对其中一项进行赔付。


举例:同次意外伤害事故

D先生不幸车祸后,达到了瘫痪和深度昏迷两种重疾的赔付条件,但是只能得到一次赔付,因为属于同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所以将无法得到二次赔付。以上举例是在有“三同”限制的多次赔付重疾险产品里的约束,也有优秀的“三同”条款,能够实现多次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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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三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全残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间隔须不小于365天,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此款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三同”只规定了由于“三同”导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全残定义的,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间隔须不小于365天就可以获得理赔。

所以如果不幸得了肝癌(恶性肿瘤),后期需要肝移植(重大器官移植术),只要确诊日期间隔不小于365天,两种重疾都能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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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优秀的非“三同”

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需大于365 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合同终止。

此款多次赔付的重疾险,没有“三同”限制,明确指出同一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每一种重疾都有一次理赔机会,共有两次重疾理赔机会,两次重疾之间除了有365天间隔期,没有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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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三同”条款各有千秋,当然越优秀的产品,保费越贵,没有“三同”限制一定好于有“三同”限制。重疾率也是一个相对概率,并不是说一定会用到没有“三同”限制的理赔。购买重疾产品,还是需要根据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和家族遗传病史来购买。

理性看待问题,定制适合自己的专属重疾产品。没有完美的产品,只有完美的产品组合解决方案,选择专属保险经纪人,为您的财富保驾护航。


我是位保险受益者,我认可保险,热爱保险。我也是位中立、客观的保险经纪人,我不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只忠诚于客户的需求。可关注我的公众号:有险有范儿,一起学习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