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进口商品什么意思(反向进口商品什么意思啊)


一、【争议焦点】

供应商提供进口产品冒充本国产品进行政府采购响应。

二、【案件详情】

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专业照相机”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45万,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评审方式为最低评标价法。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完成了需求论证、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开标、评标、谈判、成交结果公告等法定程序。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蓉科技有限公司以经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销售的尼康D810相机和尼康24-120mm f/4G ED VR镜头冒充本国产品进行响应,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的“三、报价一览表”中明确表明拟提供的产品为本国产品。


三、【涉嫌违法违规内容】

某蓉科技有限公司以经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销售的尼康D810相机和尼康24-120mm f/4G ED VR镜头冒充本国产品进行响应,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的“三、报价一览表”中明确表明拟提供的产品为本国产品。

四、【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

对某蓉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4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2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


五【鹏哥撩政府采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国货界定的相关法规文件仍然缺失,有以下规定可以参考:

(1)2003年,财政部、原信息产业部起草了《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本国软件产品是指在国内研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的软件产品,而本国软件服务中由境外提供的服务不超过项目金额的30%。关于开源软件,信产部可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本国供应商发行的源代码开放软件(如Linux)视同本国软件予以认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2)2007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我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我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虽然该办法未正面定义国货,但从反向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了限制,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货采购。

(3)2009年6月,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等8部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违法限制国产设备使用,并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4)2010年5月,财政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起草了《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

(5)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未明确国货的定义。从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看,如何界定国货,仍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

关于国货界定,目前主要有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等观点。当前,在采购国货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实施(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第一章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除上述进口产品规定以外的都是“国货”。本案例中某蓉科技有限公司用经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确实是“进口产品”不应该在政府采购响应文件中响应成“国货”。属于典型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要认真学习理解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同时提高公司标书制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避免因为“无知”入坑而“损失惨重”!

招标采购无小事,践行需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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