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报融媒体记者 李明英
“我买汽车时,销售员让我在他们那儿买车辆保险,并告知我费用是6069元,可等我拿到保单时发现,车辆保险费用才3069元,剩下的3000元竟变成了车辆延保费。我从买车时就没听他们给我说过车辆延保费,现在他们说是我同意购买的,不同意给我退费!”12月22日,家住淇滨区大梁庄社区的肖先生向本报反映。
■车主 6000多元的车险,咋有3000元延保费
肖先生介绍,11月28日他在位于淇滨区黎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这辆车是我分期付款购买的,当时销售员说分期付款购车必须在他们那儿购买车辆保险。”肖先生说,他便分两次共支付了6069元在该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可等第二天他拿到保单时发现,保单上显示的费用是3069元。肖先生立即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他,保险公司只收取了3069元的车辆保险费用,并无收取其他费用。
“当我拿着保险单和发票、交费记录找那名销售员询问剩余的3000元用到哪里时,他仍称是车辆保险费。”肖先生说,当他向那名销售员索要另外3000元的发票及保单时,却被对方告知,他收到的保单里有一份标注为“机动车服务延保合同信息”的合同,是他花费3000元购买的车辆延保服务,并且上面有肖先生的签名。
“我感觉自己上当了,他们一直把延保服务费说成车辆保险费,这不是误导消费者吗?让我花3000元购买5年后才能用的延保服务,我感觉很冤!”肖先生说,他想让对方退还那3000元,可对方坚称合同已经生效,不能退还。“他们说合同生效,可合同落款处连那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公章及日期都没有,这合同有效吗?”肖先生说。
■汽车销售公司 消费者已签延保合同,无法退费
当日,记者与肖先生一同来到该汽车销售公司了解情况,并找到了售卖给肖先生汽车的米姓销售员。他告诉记者,肖先生确实在他们公司买了一辆汽车,并购买了车辆保险。在肖先生购买车辆保险时,他已经告诉肖先生关于车辆延保服务费的事。“这份合同是他自己签的字,我们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无法退费。”米姓销售员说。
当肖先生问起,合同落款处既没有他们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签署日期,怎么就生效时,该销售员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已经生效。对于肖先生提出的可不可以不买3000元的延保服务时,该销售员明确告知可以不买。
对于该销售员的说法肖先生并不认同,随后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他与该销售员的对话录音。录音里,肖先生发现车辆保险费与他交的金额不符时,向该销售员询问。该销售员在录音里一直称是车辆保险费,并未提起有关延保服务费的事。
随后,肖先生为了证实该销售员在销售过程中从未给他提起过延保服务费,又向记者出示了当时他进店看车时,该销售员给他的一张车辆分期预算表。记者在分期预算表上看到,上面并未显示延保服务费等费用。“我把保单上的项目与分期预算表上的项目核对了一下,交的6000多元保险费里,原本该享有的司机座位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车辆盗抢险等三项保险项目保单里没有,反而多了一项从来没听他们提起过的车辆延保服务。”肖先生说。
■律师 没盖章的合同尚未成立,不产生合同效力
随后,记者针对该问题咨询了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直艳军。直艳军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于消费者签署的无加盖公章的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没盖章的合同尚未成立,不产生合同效力。”直艳军说,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