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的车贷款保险多少合适吗(11万的车可以贷款多少钱)

《贷款合同》共12页,几乎页页涉及借款、保险捆绑销售问题,现仅举几例如下。

1.【机构捆绑】《贷款合同》一开始即直接捆绑保险,见合同各方主体信息部分的借款人信息下方、贷款人信息上方:“增信机构(根据增信机构的不同,分别称为推荐人或保险人):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目张胆地捆绑销售。

2.【服务捆绑】《贷款合同》第2条共12项,均是关于借款的先决条件,其中第8项的内容是:“本合同存在保险人的前提下,借款人同意为本贷款向保险人投保保证保险,并承诺在保险人理赔后,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义务。”意思是:“因为借款,所以捆绑保险。因为捆绑销售,所以要强制交易。”赤裸裸的强盗逻辑。

3.【收费捆绑】《贷款合同》第11条第2款的内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为本人的融资意向、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向保险人投保了保证保险,具体保险产品类型以借款人与保险人另行约定的为准。保险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并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4.【收费捆绑】另见《贷款合同》第12条“贷款利息、咨询费、保险费与违约金”之内容、第13条“还款方式”之内容。

5.【指定扣款】《贷款合同》 第13条第4款第1项:“借应保证借款人的某宝账户付款功能未受限制,并在每个还款日中午12:00之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费足额存入借款人的某宝账户,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和推荐人或保险人委托某宝公司在每个还款因从还款账户扣收应还贷款本息心保险费、咨询费和相应费用(如有)。”

借款、保险捆绑销售,早已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政策文件所禁止。按照九民纪要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借款、保险捆绑销售,既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第153条之规定应归于无效。

并,本案中还存在银行代收保险费的事实。九民纪要第51条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且,本案中,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显然是过错方、不诚信方。九民纪要第32条第2款明确:“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故,按照《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本案仅应计算实际到账本金,利息、保险费等向借款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均可以不予计算。

换言之,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在本案中可以计算,费用具体由贷款银行负担或者保险公司自担,任凭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商量着办、自由处置,但与借款人无关,不应当向借款人收取。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质证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