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转让需要什么流程(0元转让和1元转让)


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后,原股东将股权0元转让给新股东。法院抽丝剥茧,查明真相,最终判处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近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公司侵权,股东转移股份欲金蝉脱壳


原告金土地种业系“扬辐麦4号”小麦品种权人。被告今日种业的原股东为被告戴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系法定代表人,该二人分别认缴货币出资408万元、272万元,认缴时间为2036年2月29日前。


2018年10月,原告取证人员对今日种业销售“扬辐麦4号”麦种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并当场向工作人员支付货款。


2018年11月,戴某某、杨某某在未实缴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将二人持有的今日种业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被告柏某某。柏某某成为今日种业一人股东后,于2019年1月以今日种业的名义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减资公告》。



2019年1月,行政机关根据原告的申请对今日种业销售侵权种子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杨某某参与查处过程,并在笔录上签字。杨某某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显示,销售种子的场所是由今日种业向扬州某有限公司租赁,而扬州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明天种业的原股东戴某某。


2019年3月,今日种业作出《债务清偿的说明》称,所有债务清偿完毕。其后,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今日种业注册资本由680万元变更为10万元。


原告金土地种业认为,今日种业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戴某某、杨某某为躲避债务将其持有的今日种业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无偿还能力的柏某某,该二人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今日种业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柏某某系今日种业的一人股东,应当对今日种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今日种业认为,其未销售侵权种子,股东柏某某不应成为共同被告。被告戴某某、杨某某认为,其未销售侵权种子,且已合法向柏某某转让今日种业股权,该二人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原股东仍需承担责任!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被诉侵权种子系在被告今日种业租赁自扬州某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购得,该经营场所内悬挂了今日种业的铭牌等情况,应当认定今日种业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被告戴某某、杨某某在今日种业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后,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即将其持有的今日种业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柏某某,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今日种业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柏某某系今日种业的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今日种业财产独立于柏某某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今日种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京中院据此判决:今日种业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20万元,戴某某、杨某某对该20万元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柏某某对该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今日种业、戴某某、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最严格保护”守护百姓“饭碗”安全


(南京中院知产庭法官 臧文刚)


本案被告戴某某、杨某某作为被告今日种业的股东,因未缴纳任何认缴的公司出资,故在今日种业实施涉案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后,企图以0元转让该公司股权的方式摆脱与今日种业涉案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被告柏某某成为今日种业的一人股东后,仍由杨某某参与涉案行政机关对今日种业销售侵权种子事宜的查处过程,进一步印证了柏某某受让今日种业股权系戴某某、杨某某规避其个人责任的手段之一。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保护种业安全就是守护老百姓的“饭碗”安全。近年来,南京法院深入贯彻省高院关于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通过严格、积极适用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实现对种业知识产权多维度保护。本案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具有参考意义。侵害品种权纠纷中,侵权主体往往较多且侵权方式隐蔽,一些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通过恶意转让公司股权、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责任,导致权利人损失无法获得弥补。本案判决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转让之前的侵权之债应当在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利用公司制度逃避债务的侵权行为人敲响了警钟。


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推进种业振兴

2002年

南京中院受理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开始了长达20多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探索、研究。


2021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三件案例入选。


2021年9月

高科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金粳818种子套牌侵权纠纷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2021年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江苏法院唯一代表,受邀参与论证最高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二),最终确定的司法解释条文有一半采纳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相关案例的裁判规则。


2021年7月

农业农村部召开的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会议,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全国法院系统唯一代表作现场经验交流。


2022年4月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另有2件案件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