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什么(保证期间是什么意思)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保证债权请求权的期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文简称《担保部分解释》)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我来跟大家谈谈在新的法律及相关解释下保证期间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保证期间的性质(《民法典》692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非诉讼时效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

二、保证期间的长短(《民法典》692条第二款)

有约定,依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

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保证期间失去意义,应视为没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6个月。(《担保部分解释》32条)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较之前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此种情况下的规定有了新的变动。


从新旧法条的比较可以看出,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仍然为6个月,删除了旧司法解释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被视为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二年的规定。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民法典》692条第二款第三款)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

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则保证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若债务未约定还款日期或者约定不明,则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之后合理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保证期间的作用

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693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偿还债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力的,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设置担保期间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因为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未还款,一般意味着债务人资金状况恶化或开始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此时越晚起诉,债权人从债务人处得到足额偿还的概率越小,保证人的还款压力越大,故如果没有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拖延起诉债务人会导致保证人利益受到损害。

保证人依照《担保部分解释》第17条规定的保证合同无效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担保部分解释》33条)

例1:张飞借关羽钱,刘备为张飞提供一般保证,但其与关羽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债务到期张飞不能清偿,关羽未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张飞,则无权要求刘备承担保证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除非签订了新的保证合同(《担保部分解释》34条)

例2:在例1所述情况下,关羽在保证期间内未起诉张飞,则刘备的保证责任消灭,但刘备因不精通法律,在关羽要求刘备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上签字或者按手印,关羽请求刘备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关羽有证据证明与刘备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五、共同保证中保证期间相关问题研究(《担保部分司法解释》第29条)

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于个别保证人的行权,并不对其他保证人发生效力。

例3:如果关羽借款给张飞两万元,刘备对张飞提供一般保证责任,诸葛亮对张飞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期后张飞不能清偿,在保证期间内关羽起诉诸葛亮,但未起诉张飞,则诸葛亮承担保证责任,刘备的保证期间已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两个保证人有相互追偿权的情形下,债权人因错过保证期间导致部分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将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例4:关羽借款给张飞两万元,刘备与诸葛亮一起与关羽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刘备提供一般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诸葛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8个月,债务到期后张飞无力履行,7个月后关羽起诉张飞与诸葛亮,此时关羽已错过刘备的保证期间,无法请求刘备承担责任,且诸葛亮在张飞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免除一半的责任。

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后又撤诉的效果(《担保部分解释》31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视同没有起诉,保证期间可能会经过。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只要起诉状副本送达的,即视同已经行权,保证期间不会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