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客车核载多少人65(大型客车核载多少人)

本报讯(记者 金华山)连日来,为打击道路交通违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省交警总队连续曝光了两起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两起案件中驾驶人都被判拘役。其中一起是严重超载、一起是醉驾后逆行肇事。

记者从省交警总队了解到,2018年10月7日8时20分许,海北州门源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门源县岗(子口)青(石嘴)公路172公里处路检路查中发现,张某某驾驶青C07***号大型普通客车超员,经查青C07***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1人,实载65人,涉嫌严重超员载客违法行为。

张某某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4日,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罚款3000元。

2018年2月8日,机动车驾驶人财某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JC***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和(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多鲁匝道逆向行驶),9时30分许,当车辆逆向行驶至西(宁)和(田)高速公路49公里(多鲁匝道出口)处时,与驾驶人孟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3月6日,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出具《鉴定文书》:证明送检血液3.0mL(标示为财某某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31.2mg/100mL。财某某某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2018年3月9日,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调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财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14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财某某某危险驾驶罪,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