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很简单,就是一对Lesbian情侣买了长隆野生动物园的情侣票,验票了但是没有办法入园。
(细节可以移步当事人微博 @宝木水四幸鹿土 @又活八英里)
关于该事件可能还是需要从法律层面谈一谈才能不枉费这两个女生(以下简称“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所受到的委屈,以及交涉中所承受的压力。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消费者和携程、长隆之间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就是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以下以“携程”为例)中购票并在消费场所进行实名验票这两个行为,法律是如何调整的。
携程在长隆票务经营中的模式有两种。
一种是接入景区官网OTA系统,即长隆的票务系统通过接入用户所购买的门票是直接向长隆官方购买。
另一种,是接入长隆的票务代理系统,代理经过长隆的授权,选择在携程上进行票务分销。
不难看出,携程在整个交易中充当的角色是一个交易平台(类似于网购中的淘宝平台),提供交易技术服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在购买情侣票时,实际使用的是显示为“官方”的购买方式。
根据携程内的信息显示,“官方”的意思是指
通过在供应商展示一栏中,可以得知,所谓的“官方”主体是
鉴于以上信息显示,我们可以确认的是:
消费者在购买长隆门票时所涉及到的交易方式是上文所提到的第一种,也即门票是消费者直接向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
根据以上事实,在本次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为双方通过付款、出票的行为缔结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服务为标的物)。
既然有合同法律关系,那我们就要先确定这个“合同”到底在哪儿。
事实上,尽管交易双方实际并没有签署纸质的合同,但在携程内商品页所展示的商品介绍内容,以及携程平台中商品的交易方式,我们可以认定商品介绍页中全部内容作为要约,在消费者确认购买并付款后即具有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这个合同就是商品介绍页它本人。
商品介绍页是由长隆方提前编辑好供携程平台进行展示的,所以服务合同的性质属于格式合同。
消费者认为购买时系统并未提示购买门票的特殊使用规则,同时在实名验证门票时亦未出现否定门票效力的情况,但入园时却冷遇。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截图显示,用户需要自行点击“购买须知”后才能知悉相关内容,使用条件中表明“适用于所有人群”。
同时,在费用包含处以括号内容解释说明“情侣票”。
引起争议焦点的“合同内容”算是找见了,现在我们要看看这个合同到底对消费者产不产生效力。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是否签署完成和合同内条款是否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各方签了合同,也不代表合同内的全部内容均受到法律保护。
想要合同生效,就得形式和实质均符合法律规定才行。
我们先看下,在形式上,这个“格式合同”是否可以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条款的意思是,如果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长隆,如果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格式条款中应当注意的,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消费者就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无可厚非,所购买的门票适用于哪类人群,哪类人群不适用,这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至此,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购买须知”
付款时确实是有单独的购买须知列出,但是这个交互和展示的方式,是否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
这里的设置其实是有瑕疵的,首先“购买须知”的展示颜色为普通的颜色,并未重点提示,而“有条件退”则使用特殊颜色进行标注。
通常我们认为显著颜色、特殊字体、下划线、高亮、加粗等展示方式为“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
单从展示方式来看,“购买须知”并不具备特殊性,当然了,可能长隆方会说在页面显示中“购买须知”的确与其它内容,如“有条件退”、“无需取票”等展示不同,也算是提示的一种。
这种说辞就像极了考试前老师划的重点范围,全都是提示,就等于没有提示。
故而,消费者可以主张“购买须知”并不属于合同内容。
即使我们退一万步讲,购买须知属于合同内容,由于购买须知中并未对“仅限一男一女”等类似描述进行重点提示,在现有的性取向多元时代背景下,也不应当视为“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
有关限制同性情侣入园的条款,消费者依旧可以主张——不构成合同内容或无效。
形式上的说完了,说说看条款的实际内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购买的是情侣票,在两个女生的视角下,两个互相吸引并相爱的人,就是情侣无疑。
而“购买须知”中的费用包含中以“一名男士和一名女士”定义“情侣”。
适用于全部人群这样的说法,好像看起来不用解释,但是结合起后文提及的“情侣票”看起来就好像是——长隆的情侣票仅适用于所有一男一女的情侣。
在多元化性取向的如今,这个定义显然是排除了LGBT消费者基于消费行为所应当享有的,与异性恋情侣同样的权利——使用情侣票入园。
该内容应属无效内容,即便“购买须知”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有关一男一女情侣才可使用的限制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写到这里有关消费者与长隆之间关系的法律分析也就差不多了。
那么携程呢,携程在整个交易中又应当有什么责任呢?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61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携程有义务协助消费者与长隆方进行沟通,而且携程也是这么做的,据消费者反馈携程方声称垫资为她们进行退款。
携程这个平台还是可圈可点吧,处理这类事件不说多好,但不至于把事件往危机公关的层级推。
不过携程的用户协议几乎没有为用户的权利提供保障,感兴趣的话可以去看一看。
这件事情反映出来的除了长隆本身并不具有的包容、多元态度之外,其实还反映出了长隆整体的票务体系存在严重漏洞。
比如,其实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表面上把情侣票改成:双人票(一男一女)了,但实际上很仓促,没有修改“购票须知”,歧视性描述依旧,有的甚至变成了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