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向合伙企业投资 为什么(公司可否向合伙企业投资-为什么-)

公司赚钱了,老板很高兴,但是又如何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呢?按照国家规定,股东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很多老板就不乐意了!我自己的钱为啥还要交税呢?于是乎各种骚操作就出来了!分红要交税,我借行不行?

对不起,借款是有时间限制的,到期未归还,你就麻烦了!看看案例你就知道!

以借款之名,行分红之实,补税罚款+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最近对G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检查人员在核查G公司账簿时发现,企业2016年~2018年期间,均有资金以“借款”名目转至股东M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累计达2819万元。经核对发现,有一笔1289万元的借款,M投资中心拿走后,经过1年多时间后,至检查人员检查时仍未归还。

结合账目信息和G公司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判断,这笔资金很可能并不是“借款”。为验证判断,检查人员对M投资中心经营情况、银行账户和该中心合伙股东等分别进行了调查和询问,最终的调查结果证实,该笔“借款”确为G公司支付给股东M投资中心的分红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终,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G企业补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共计:1289X20%=258万元,按照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股东向其投资的企业借钱到了年终还未归还的会被视为股东分红是需要向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划重点:企业借给本企业相关联个人的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内(超过一年)未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股东)风险很大,这几个风险点你要知道!

1、有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风险

1、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应缴纳附加税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 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1)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如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符合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老板们要注意,公司的钱≠你的钱,以借款名义分红风险太大!

那么,如果公司盈利了,如何将公户上的钱合理合法的转给股东,又能少交税或者不交税呢?一般来说,有以下这几种操作方法:

一、给股东发工资

首先要说明的是,如果只是对公司投资而没任职是不能发工资的,股东要通过劳动合同、社保、劳动等相关记录证明自己在公司任职,才能发工资。

公司可以通过以工资和年终奖发放的形式,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降至10%左右。因为有个人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相应的抵免一部分个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提前测算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区间,组合最优发放比例,只要最终的税负在股东分红的20%以下就是可行的。

二、给股东配车或者分房

如果觉得分红20%的税负太高,可以直接将利润以公司的名义买车或者买房,然后分给股东无偿使用。

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因为这些资产都是挂在公司的名义下,如果公司后期经营不善破产或者有债务,这些资产都会被法院收走拍卖,用来偿还债务。

三、公司减资

当然还有一种简单直接的操作方法,就是同比例退投资款,作为公司减资。由于是同比例减少,也不影响每个股东的实际权益。

不过,公司注册资金减少,不利于公司的形象,有些项目还要求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少于一定的份额,因此这种操作方法也要谨慎使用。

四、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参股(重点推荐)

建议股东以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股

单以分红来说,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那就存在双重纳税的情况,即公司缴纳增值税后,分给股东个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以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股,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不仅可以缓冲风险,而且在国家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还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压力很小。

以有限公司为例:

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实际分得资金,而是为了做进一步的投资。如果本身股东取出钱来就是为了投资的,那就不要用个人来分红,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于重复征税。而且如果在花生财税园区注册有限公司,还可以享受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返还比例为地方留存的50%-80%。

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例:

这个情况下不会涉及交企业所得税,很多时候被用以作为持股平台。倘若此平台设立在财税的园区,那么可以将综合税率降到8%。

五、调整公司商业模式,将业务分流(重点推荐)

调整商业运作模式,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原公司在这家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原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开票给原公司,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总体税负。

举例来看这种模式下个人独资企业最终承担的税负:

假设在财税园区注册成立零售型个人独资企业,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则需要缴纳的税费为:

增值税:300/(1+1%)*1%=2.97万元

附加税:2.97*10%/2=0.15万元

个人所得税:(300-2.97-0.15)*0.2%=0.59万元

实际总纳税额:2.97+0.15+0.59=3.71万元

实际税负率:3.71/300*100%=1.2%

综上所示:同样的300万,如果以公司分红的形式分给股东,则需缴纳60万元的税费,如果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分给股东,则需缴纳3.71万元,实际税负大大降低。

股东想要从公司拿钱,有很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但在降低综合税负的同时,一定要保证税务筹划的合规合法,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教你【10个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

第一:改变公司架构

举例:成立一家家族公司去控股你所有的业务公司,家族公司不用做任何业务,业务公司赚钱分红给到家族公司,是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家族公司再去投资其他产业或购买你所需要的东西,如车子,房子,家具等都可以免税。

另外,家族公司还可以作为“防火墙”,规避老板个人风险,即使业务公司出事,也只承担X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注册资本10万,就只承担10万】

第二:改变供应链

在业务公司与供应商之间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原本是公司直接向供货商进货,现在由个独统一采购后再卖给公司,做到“四流合一”,解决公司缺进项发票的问题。

另外,个独核定后征收,综合税率只有5%。

第三:业务拆分

原本是卖空调产品的,现在改成卖空调+安装空调服务,增值税就能从13%变成6%。

第四:申请为高新企业。

第五:改变交易方式和地点。

第六:转移利润。

第七:重组,合并与分立。

第八: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改变经营方式。

第十:利用外部专家。

智慧的老板“节税”,聪明的老板“避税”,愚蠢的老板“偷税”。

不懂财务的老板:

不是在“交税”的路上,就是在“交罚款”的路上。

不是在“监狱”的路上,就是去“监狱”的路上。

中国国家税收环境极其复杂,不管是老板还是个人,虽然不是财务,但一定要有财税意识。

说到税收,除了个人之外,可以说这也是所有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大问题。就连马云和刘强东也在其中。否则,马云怎么可能没有工资,刘强东的年薪只有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