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什么时间上市交易(东方嘉盛什么时候上市)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0-027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100,77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732%)

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7月31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03,571,429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66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股34,530,000股,并于2017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38,101,429股。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总额为138,101,429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00,777,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孙卫平、邓思晨、邓思瑜、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智君”)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股东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孙卫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3、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邓思晨、邓思瑜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

3)上海智君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企业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孙卫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3)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孙卫平、邓思晨、邓思瑜承诺:“本人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东方嘉盛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本人作为东方嘉盛持股5%以上的股东,计划长期持有东方嘉盛的股份,与东方嘉盛共同成长。本人减持东方嘉盛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东方嘉盛总股本1%,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4)对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孙卫平承诺:“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孙卫平承诺:“一、本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二、如果东方嘉盛认为本人或本人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与东方嘉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东方嘉盛。三、如果本人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应当立即通知东方嘉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构按东方嘉盛能合理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东方嘉盛,东方嘉盛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四、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东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本人将予以赔偿。”

2)邓思晨、邓思瑜承诺:“本人系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股东,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目前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人在今后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期间,也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3)上海智君承诺:“一、本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东方嘉盛的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二、如果东方嘉盛认为本企业或本企业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与东方嘉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东方嘉盛。三、如果本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东方嘉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构按东方嘉盛能合理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东方嘉盛,东方嘉盛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四、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东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6)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承诺

孙卫平承诺:“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相应的滞纳金、罚款等,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若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住房公积金中应当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的部分以及相应的滞纳金、罚款等,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限售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一致。

3、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4、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未存在后续追加的承诺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7月31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100,77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73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4人。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及相关规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