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网络诈骗是什么意思(2018网络诈骗)

关于诈骗罪的含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往期的诈骗犯罪研究专题中已经进行了大篇幅的论述,在此就不在赘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是指明知道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但是并没有阻止,而且为其犯罪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包括互联网接入和服务托管,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打广告,帮助其宣传等等一系列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结合往期内容、上面的内容以及司法案例,对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简要比析:

两个罪名最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对被帮助人实施诈骗行为明知,是概括的犯罪故意还是具体的犯罪故意?如果是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向其提供帮助则构成诈骗罪,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具体案例:

1.于某某诈骗案[(2018)豫1122刑初226号],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泡泡”、“壹号”等人下单的钱是诈骗得来的之后仍让诈骗人员在其店铺获取支付链接,为诈骗人员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并从中抽取8%-10%好处费,致使被害人被骗取75232.35元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何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18)粤1972刑初932号],法院认为,同案人王某、刘某等主要犯罪人员也均证实只是让何仲颖等技术人员开发、修改或维护游戏,未告知技术人员通过该游戏实施诈骗或传销等违法犯罪的情况。此外,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除了领取工资和开发游戏的补贴,也并未从犯罪所得中领取不合理的报酬。因此,三名被告人只是知道涉案游戏被用于犯罪却依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主观上和同案人王某等人事先并无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的共谋,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3.林某某、杨某某等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17)苏0412刑初437号],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服务、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控被告人杨子金构成诈骗罪定性不当,因认定被告人杨子金明知林治华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证据不足。被告人杨子金明知“汇鑫国际”的网站构架、功能、支付模式、使用购买的“黑卡”进行交易等事实,根据其认知能力,其应当明知被告人林治华等人利用“汇鑫国际”网站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